15 人 若 有 二 妻 , 一 為 所 愛 , 一 為 所 惡 , 所 愛 的 、 所 惡 的 都 給 他 生 了 兒 子 , 但 長 子 是 所 惡 之 妻 生 的 。 16 到 了 把 產 業 分 給 兒 子 承 受 的 時 候 , 不 可 將 所 愛 之 妻 生 的 兒 子 立 為 長 子 , 在 所 惡 之 妻 生 的 兒 子 以 上 , 17 卻 要 認 所 惡 之 妻 生 的 兒 子 為 長 子 , 將 產 業 多 加 一 分 給 他 ; 因 這 兒 子 是 他 力 量 強 壯 的 時 候 生 的 , 長 子 的 名 分 本 當 歸 他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