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7 寄居者自賣為奴的條例“在你中間寄居的外人或是客旅若是富足起來,你的兄弟在他那裡卻漸漸窮乏,把自己賣給住在你那裡寄居的外人或客旅的家族, 48 賣了自己以後,他仍有贖回的權利;他兄弟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贖他; 49 他的叔伯或是他叔伯的兒子可以贖他,他家族中的骨肉至親也可以贖他;如果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,也可以自贖。 50 他要與買主計算,從賣身那一年起,直到禧年為止;照著年數的多少,按雇工的工價計算贖銀。 51 如果賣身時還有很多年才到禧年,他就要按著年數,照他賣身的價銀按比例償還他的贖價。 52 如果距離禧年只有幾年,他就按著年數,與買主計算,按雇工的工價,償還他的贖價。 53 買主要像每年雇用的工人那樣待他。不可在你眼前苛刻地管轄他。 54 如果他不在這些年間把自己贖回,到了禧年,也可以和他的兒女一同離去。 55 因為以色列人都是屬我的僕人;他們是我的僕人,是我把他們從埃及地領了出來的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