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 贖回地土的條例“地不可永遠賣掉,因為地是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不過是寄居的和客旅。 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你們應該讓人有贖地的權利。
25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,賣了部分地業,他的至親可以來,把兄弟所賣的贖回。 26 如果沒有代贖人,而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,足夠把地贖回, 27 他就要計算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出產數值還給那買主,他就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 28 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收回賣了的地,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裡,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買主必須把地歸還,賣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29 贖回房屋的條例“如果有人賣了一所城內的住宅,在賣了以後的一整年之內,他有贖回的權利;在這些日子以內,他隨時可贖回。 30 如果滿了一年期不贖回,那所城內的房屋,就要確定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;就算到了禧年,買主也不必交出退還。 31 但房屋在四圍沒有城牆的村莊裡,就要算為鄉下的田地一樣,是可以贖回的;到了禧年,買主要交出退還。 32 至於利未人的城,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,其中的房屋,利未人有隨時可以贖回的權利。 33 如果一個利未人在他所得為業的城裡,沒有贖回已經賣了的房屋,到了禧年,買主仍要交出退還;因為利未人城裡的房屋,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。 34 只是他們城郊之地不可出賣,因為是他們永遠的地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