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8 其 餘 的 民 、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、 守 門 的 、 歌 唱 的 、 尼 提 寧 , 和 一 切 離 絕 鄰 邦 居 民 歸 服 神 律 法 的 , 並 他 們 的 妻 子 、 兒 女 , 凡 有 知 識 能 明 白 的 , 29 都 隨 從 他 們 貴 冑 的 弟 兄 , 發 咒 起 誓 , 必 遵 行 神 藉 他 僕 人 摩 西 所 傳 的 律 法 , 謹 守 遵 行 耶 和 華 ─ 我 們 主 的 一 切 誡 命 、 典 章 、 律 例 ; 30 並 不 將 我 們 的 女 兒 嫁 給 這 地 的 居 民 , 也 不 為 我 們 的 兒 子 娶 他 們 的 女 兒 。 31 這 地 的 居 民 若 在 安 息 日 , 或 甚 麼 聖 日 , 帶 了 貨 物 或 糧 食 來 賣 給 我 們 , 我 們 必 不 買 。 每 逢 第 七 年 必 不 耕 種 , 凡 欠 我 們 債 的 必 不 追 討 。
32 我 們 又 為 自 己 定 例 , 每 年 各 人 捐 銀 一 舍 客 勒 三 分 之 一 , 為 我 們 神 殿 的 使 用 , 33 就 是 為 陳 設 餅 、 常 獻 的 素 祭 , 和 燔 祭 , 安 息 日 、 月 朔 、 節 期 所 獻 的 與 聖 物 , 並 以 色 列 人 的 贖 罪 祭 , 以 及 我 們 神 殿 裡 一 切 的 費 用 。 34 我 們 的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, 和 百 姓 都 掣 籤 , 看 每 年 是 哪 一 族 按 定 期 將 獻 祭 的 柴 奉 到 我 們 神 的 殿 裡 , 照 著 律 法 上 所 寫 的 , 燒 在 耶 和 華 ─ 我 們 神 的 壇 上 。 35 又 定 每 年 將 我 們 地 上 初 熟 的 土 產 和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都 奉 到 耶 和 華 的 殿 裡 。 36 又 照 律 法 上 所 寫 的 , 將 我 們 頭 胎 的 兒 子 和 首 生 的 牛 羊 都 奉 到 我 們 神 的 殿 , 交 給 我 們 神 殿 裡 供 職 的 祭 司 ; 37 並 將 初 熟 之 麥 子 所 磨 的 麵 和 舉 祭 、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、 新 酒 與 油 奉 給 祭 司 , 收 在 我 們 神 殿 的 庫 房 裡 , 把 我 們 地 上 所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奉 給 利 未 人 , 因 利 未 人 在 我 們 一 切 城 邑 的 土 產 中 當 取 十 分 之 一 。 38 利 未 人 取 十 分 之 一 的 時 候 , 亞 倫 的 子 孫 中 , 當 有 一 個 祭 司 與 利 未 人 同 在 。 利 未 人 也 當 從 十 分 之 一 中 取 十 分 之 一 , 奉 到 我 們 神 殿 的 屋 子 裡 , 收 在 庫 房 中 。 39 以 色 列 人 和 利 未 人 要 將 五 穀 、 新 酒 , 和 油 為 舉 祭 , 奉 到 收 存 聖 所 器 皿 的 屋 子 裡 , 就 是 供 職 的 祭 司 、 守 門 的 、 歌 唱 的 所 住 的 屋 子 。 這 樣 , 我 們 就 不 離 棄 我 們 神 的 殿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