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 貞操的條例“如果人娶妻,和她同房之後,就恨她, 14 捏造可恥的事毀謗她,破壞她的名譽,說:‘我娶了這個女子,和她親近的時候,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。’ 15 那少女的父母就要把那少女的貞潔憑據拿出來,帶到城門去見本城的長老。 16 少女的父親要對長老說:‘我把我的女兒給這人作妻子,他卻恨她, 17 捏造可恥的事毀謗她,說:“我發現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。”其實這就是我女兒的憑據。’於是,他們就把衣服鋪在那城的長老面前。 18 那城的長老要把那人捉住,懲罰他, 19 罰他一千一百四十克銀子,交給那少女的父親,因為他破壞了一個以色列處女的名譽;那少女仍要作他的妻子,終生不能休她。 20 但如果這事是真的,少女沒有貞潔的憑據, 21 就要把那少女帶到她父家的門口,本城的人要用石頭把她打死,因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,在她父家行了淫亂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去。
22 “如果發現有人和有夫之婦同寢,就要把姦夫淫婦二人都處死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了。
23 “如果有個少女,本來是處女,已經許配了人,有人在城裡遇見了她,和她同寢, 24 你們就要把他們二人帶到當地的城門口,用石頭打死他們。那少女該死,是因為她雖在城裡,卻沒有呼叫;那男人該死,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
25 如果有人在田間遇見了已經許配人的少女,拉住她,和她同寢,只要把那和她同寢的人處死。 26 但你不可對付那少女,她並沒有該死的罪。這件事就像一個人忽然起來攻擊自己的鄰舍,你把他殺了一樣。 27 因為那人在田間遇見那少女,那已經許配人的少女呼叫了,卻沒有人救她。
28 “如果有人遇見一個少女,原是處女,還沒有許配過人,就抓住她,和她同寢,又被人發現, 29 那和她同寢的人就要把五百七十克銀子給那少女的父親,那少女要歸作他的妻子,因為他玷污了她;他終生不能休她。
30 “人不可娶父親的妻子,也不可揭開父親的衣襟。”(本節在《馬索拉抄本》為23: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