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 證人的條例“人無論有甚麼過錯,或是犯了甚麼罪惡,不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指證,總要憑著兩個見證人的口供,或是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確定。 16 如果有強橫的見證人起來,指證某人作惡, 17 那麼,兩個彼此爭訟的人,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。 18 審判官要仔細查問;如果見證人是個假證人,作假見證陷害自己的兄弟, 19 你們就要像他想怎樣對待自己的兄弟一樣對待他,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 20 其餘的人聽見了,就必害怕,不敢再在你中間行這樣的惡事了。 21 你的眼睛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