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3 傷害牲畜的賠償條例“如果有人把井敞開,或是有人挖了井,而不把井口遮蓋,以致有牛或驢掉進裡面, 34 井主要賠償,要把銀子還給牛主或驢主,死的牲畜可以歸自己。
35 “如果有人的牛傷了他鄰舍的牛,以致死亡,他們要把活牛賣了,平分銀子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 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觸人,牛主竟不把牛拴好,他必須賠償,以牛還牛,死的可以歸自己。”
1 偷竊的賠償條例“如果人偷了牛或是羊,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,他必須賠償,以五牛還一牛,以四羊還一羊。(本節在《馬索拉抄本》為21:37) 2 “竊賊挖窟窿入屋的時候,如果被人發現,把他打了,以致打死,打死人的就沒有流人血的罪。(本節在《馬索拉抄本》為22:1) 3 如果太陽出來了,他就有流人血的罪。竊賊必須賠償,如果他一無所有,就要賣身,還他所偷之物。 4 所偷之物,無論是牛、是驢,或是羊,如果發現在他手中仍然活著,他必須雙倍償還。
5 如果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,任由牲畜到別人的田裡去吃草,就必須拿自己田間最好的,或自己葡萄園中最好的賠償。
6 “如果火燒起來,燒著了荊棘,以致把別人堆積的禾捆、豎立的莊稼,或是田園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須賠償。
7 “如果人把銀子或家中物件交給鄰舍看守,這些東西從那人的家被偷去;如果把竊賊抓到了,竊賊就要雙倍償還。 8 如果找不到竊賊,那家主必要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那裡,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。 9 任何爭訟的案件,無論是為了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是甚麼遺失了的東西,如果一方說:‘這是我的’,這樣,雙方的案件就要帶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雙倍償還給他的鄰舍。
10 “如果人把驢、牛、羊,或是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,牲畜死亡、受傷,或是被趕去,又沒有人看見, 11 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,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;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,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。 12 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給物主。 13 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,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,這樣,他就不必賠償。
14 “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,或是死了,物主不在場,借的人就必須償還。 15 如果物主在場,他就不必償還;若是雇來的,也不必償還,因為他為雇價來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