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 证人的条例“人无论有什么过错,或是犯了什么罪恶,不可凭着一个见证人的指证,总要凭着两个见证人的口供,或是三个见证人的口供,才可以确定。 16 如果有强横的见证人起来,指证某人作恶, 17 那么,两个彼此争讼的人,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,和当时在职的祭司与审判官面前。 18 审判官要仔细查问;如果见证人是个假证人,作假见证陷害自己的兄弟, 19 你们就要像他想怎样对待自己的兄弟一样对待他,这样,你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。 20 其余的人听见了,就必害怕,不敢再在你中间行这样的恶事了。 21 你的眼睛不可顾惜,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。”